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淮安市水泥(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做好会员与政府部门、省协会的沟通协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安市民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住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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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能。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协会党建工作指导员由上级党组织委派,符合条件时建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本协会要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协会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八条?本协会的住所是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工业集中区(十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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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收集本行业的生产、材料、经营和技术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做好桥梁作用,配合散办、造价等主管部门工作。
(三)合理利用现有的环境和设备条件,引导会员之间的联合或资产重组,推动行业发展。
(四)整合技术、信息资源,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努力节能减排,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协调市场竞争过程中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矛盾,避免恶性竞争,同时抑制垄断的短期暴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根据法律、法规,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活动。
(七)负责和省协会、其他地市级协会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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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市散办核发的备案登记证书,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第十二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和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保证上述证件在年检有效期内。
(二)单位指定的会员代表(非单位法定代表人需有授权委托)在协会章程的相关文件上认可签字、盖章。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正式批准入会。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协会提出合理诉求。
(六)有自愿入会和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单位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与会员单位之间和睦相处,不低价倾销、恶意竞争,不谋求暴利。自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协会的工作,及时贯彻协会有关规定。
(四)积极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并报告工作执行情况。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其它活动。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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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按照上述第十七条规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人选在各会员中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审议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分会);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提交会员大会的议案;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通讯形式召开,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反馈会员的诉求,研究解决办法;
2、传达协会决议,督促执行到位;
3、每月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测算成本价格,商定混凝土销售控制价格;
4、结合市场及各企业资源情况,研究确定工程业务的承担份额。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负责有关主管部门及造价、质监等相关部门的联络事宜,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二十六条??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以企业负责人为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八条??协会换届时,党建指导员或党组织应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人选把好关,提出建议意见,报局党委审核。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五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监事一名。
第三十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协调解决内部矛盾;
4、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协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协会日常工作与事务的处理;
2、牵头组织开展日常方量核查、质量监督工作;
3、每年度会费的收取工作;
4、代表协会与住建局造价、质监等部门的汇报与沟通。
第三十二条??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
2、参加协会常务理事会并参与决策;
3、带头配合并参加协会开展产量核查等工作;
4、协助常务副会长处理协会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十三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2、负责协会日常产量核查和质量监督工作;
3、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协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协会秘书处开展协会的日常工作;
2、主持开展协会日常产量核查与质量监督工作;
3、协助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协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会员单位监督会费的使用与财务状况;
2、行使监事岗位法定的相关职责与权限。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接受淮安市民政局领导,接受江苏省建筑钢结构混凝土协会、淮安市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经费;
2、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协会经费收入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合法管理,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理事会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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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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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由会长牵头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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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17 年
?03 月
?3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